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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陕西省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作者:admin 发布日期:2017/2/21 14:01:01

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、财政局、统计局,韩城市发展改革委、财政局、统计局,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、财政局、统计局,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、财政局、统计局:

《陕西省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》已经省政府同意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 省财政厅  省统计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2016年10月28日

陕西省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

投资贷款贴息管理办法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信心,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投资力度,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大,省政府决定对我省民营企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进行贴息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,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的除国有企业、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内资企业。

第三条 本办法所称生产性项目,是指符合国家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,在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中制造业项目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,以及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其它生产性项目。

第四条 贴息标准。2016年9月1日起,以企业每个季度生产性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础,以投资总额中的新增固定资产贷款额为基数,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为标准进行贴息。

1、贷款总额500万元以上,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,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%给予贴息。

2、贴息时间为1年。

3、贴息额以10万元为单位取整,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。

第五条 申报时间和程序。投资贷款贴息按季度申报,2016年9月份投资贷款计入四季度,一并申报。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,民营企业向所在地县(区、市)发改部门申请,县(区、市)发改部门汇总初核后报设区市发改委(含韩城市、杨凌示范区、西咸新区),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、统计等部门进行审核、汇总,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改委审报。

第六条申报材料。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:

1.企业法人营业执照;

2.生产性项目备案(或核准)文件;

3.县(区、市)统计部门出具的上一季度企业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证明;

4.银行贷款合同、贷款到位凭证;

5.资金申请报告;

6.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第七条 审定程序。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、统计局、工商局、中小企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,必要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,提出拟贴息项目名单。对拟贴息项目在省发改委、省财政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。公示结束后,由省发改委及时导入省财政项目库,并下达贴息计划。

第八条 资金拨付。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发改委贴息计划,将贴息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市(县)财政部门。各市(县)财政部门对企业银行贷款合同、贷款到位凭证、银行利息结算凭证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理贴息资金拨款手续。

第九条 诚实守信。申请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。各市对审核后上报贴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。对骗取贴息资金的行为,除追回资金外,按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处理,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。对申报资料不实的企业,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“黑名单”。

第十条 本办法自2016年9月起施行,2017年9月废止。(来源:户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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